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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掏空東亞燈具 中電前董周麗真重判12年罰金3億 | 法律前線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檢調偵辦生產「東亞」燈具的上市公司中國電器掏空案,認定中電前董事長周麗真等人自2010年至2012年利用CLS等6家海外公司虛偽交易,掏空公司資產逾7億元,起訴周麗真等12人,台北地院審理,今天依證交法侵推薦產品送禮推薦占罪重判周麗真有期徒刑12年,併科罰金3億元。同案,共犯中電公司前總經理張志偉也依同一罪名判刑9年6月搶先看超人氣產品,併科罰金1億元,相關10名被告同庭分別被判不能不逛經典商品刑。本案可以上訴. } }); } 檢察官指控,周麗真與中電公司前總經理張志偉利用成立CLS、GLI等6家海外公司掏空中電資產,並找陳逢璿擔任CLS人頭負責人,但2人實際仍掌控公司經營。依據檢察官起訴資料,2011年11月間,周麗真、張志偉指示中電藉預付款、投資款等多種名目,以445萬元美金匯給CLS,中電公司,卻未製作交易傳票,也未在中電年度財報上揭露,涉嫌假交易掏空。此外,周麗真、張志偉明知中電百分百投資的海外子公司GLI在2011年11月間,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名義籌資7特賣50萬美金,不過,實際上GLI增資款並非由中電公司認購,而是由周、張掌握的CLS公司斥資750萬元美金認購。檢方認定,掏空案造成原本由中電百分百投資的海外子公司GLI,中電掌握的GLI股權被稀釋至40%,GLI也因中電持股未超過50%,不必與中電合併財報,甚至張志偉還指示GLI以每股18.8元美金高價收購自己的SAWTRY公司41萬餘股股票,掏空公司資產2億3000萬元。圖為台北地院。記者王聖藜/攝影 分享 facebook
防偷拍有解? 婦援會推法遏止
【台灣醒報實習記者王淯意台北採訪報導】偷拍問題層出不窮,婦女救援基金會盼立法促進兩性平等!婦援會17日公布《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》草案,盼遏阻偷拍不法情事。根據統計,以今年4月為例,關於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新聞報導就有29件,「這相當於每天就發生一件,而且還不計新聞報導以外的案件,凸顯了私密影像外流的嚴重性與急迫性。」
婦援會在2017年特別成立專法小組,經過1年研擬,完成《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》的草案。根據該草案,未來未經他人同意,從事偷拍或紀錄他人性私密影像的行為將處以最高5年徒刑;電視、網路媒體任意記載被害人姓名也將處以10萬至100萬元罰鍰。
隨著傳播科技迅速發展,「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」的問題層出不窮,根據婦援會調查,大多數的受害者仍以女性為大宗。對於「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」的問題,台灣多以刑法《散布猥褻物品罪》、《誹謗罪》等法條來判刑。
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 表示,目前刑法的刑度雖然可判2到3年,但實際判決多為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了事,對加害者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。因此研擬《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》,就未經同意紀錄他人性私密影像的行為處以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。
「《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》最重要的是,它參考了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的保護令制度,提出了『禁制令』」,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說,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之虞,就可以核發該令。其中禁制令內容包括,命令加害人將持有的私密影像刪除或交付給被害人、要求加害人向網路平台申請刪除外流的私密影像。
朱芳君表示,《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治條例》特別將網路平台及應用服務提供者、電信業者內入規範內,警察機關在被害人報案且受理後24小時內,應通知業者移除網頁內容,業者也須全力配合。若業者不願配合,將處以20萬至100萬元罰鍰。電視、網路等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其身份的資訊,業者若違法將處以10萬至100萬元罰鍰。
對於該條例的立法進程,范情表示,8月6日會先在立委尤美女辦公室舉辦首場公聽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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