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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迎廣今年再次利用3D列印技術打造名為「蛹」的特殊機殼 | 數位焦點 | 數位 | 聯合新聞網
每年同樣會在Computex期間展示概念特惠活動限時下殺機殼設計的迎廣,繼去年推出以「龍捲風」形象設計的半開放機殼,今年更展示以3D列印打造的「蛹」作為設計主軸。 分享 facebook 在「蛹」的設計中,分別藉由鋁合金材質作為安裝主機板等零組件固定框架,外部「機殼」則是以光敏樹脂材質透過3D列印方式構成,並且透過電腦計算中間鏤空大小,以及呈現角度,同時也強調每一組機殼造型均不相同。. } }); } 由於3D列CP值爆表禮物印需要一定時間,加上後期打磨、填補空隙,以及上色等處理流程,迎廣表示「蛹」現階段僅能以接單方式訂購,甚至價格可能直上新台幣超過12萬元,但未來也會考慮採用其他生產流程,讓此項機殼能大量生產,並且減少均價。只是以「蛹」目前複雜製作流程來看,即便迎廣將生產流程簡化量產,實際售價依然可能會比一般機殼貴上許多。「蛹」 分享 facebook 分享 facebook 分享 facebook 而擺放在迎廣攤位外側的「Alice」,基本上就是以塑膠材質射出形成,並且可以透過布料包覆外側作為裝飾,至於機殼將由開店送禮推薦春節送禮推薦下方進風,並且從機殼上方排熱,對於一般組裝需求也能快速拆換零組件,甚至能直接以組件外露形式使用。透過布料將「Alice」外圍包覆推薦產品熱銷產品,並且透過機殼內部燈光點亮之下,其實也讓「Alice」可以呈現不同風格,甚至帶有一些天燈的形象。相比採驚人售價的「蛹」,迎廣在「Alice」的定價就顯得親民許多,僅需新台幣1500元左右即可購得,預計今年下半年正式推出。「Alice」 分享 facebook 分享 facebook 分享 facebook 分享 facebook 《原文刊登於合作媒體mashdigi,聯合新聞網獲授權轉載。》


 坦然面對司法調查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偽造文書只會錯上加錯


文 / 張文傑

「偽造署押」與「行使偽造私文書」之犯行?

A男因案遭發布通緝且無駕駛執照,於某日開車遭警依法攔查後,發覺其係通緝犯,員警即依法逮捕。詎A男為逃避刑事追訴,竟冒用其兄「B男」之年籍資料應訊,除在警詢筆錄、「逮捕通知書」、「權利告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」之「被通知人簽章」欄偽簽「B男」之姓名及捺指印外,更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「收受通知聯者簽章」欄內偽簽「B男」姓名後,再交付員警收執。嗣因A男之指紋卡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發現有冒名之嫌,始查悉上情。

本案適用法條:
1. 刑法第217條第1項: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. 刑法第210條: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3. 刑法第216條: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
何謂「署押」?何謂「偽造私文書」?
1. 按刑法上之「署押」,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,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,與印文有同一效力,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,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,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(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)者而言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2. 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,係指單純偽造簽名、畫押而言,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,已為一定意思表示,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,則係犯偽造私文書罪。

本案A男所犯之罪分析如下:
1. 警察製作之筆錄,乃執行公務之人員依其職責製作之公文書,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所為簽名,無非表示認諾其陳述內容之用意,並非屬其私人製作之私文書,故冒名應訊而在筆錄上偽簽姓名,即與偽造私文書迥然有別,亦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,僅能論以偽造署押罪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參照)。
2. 又A男於「逮捕通知書」「權利告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」之「被通知人簽章」欄偽簽他人姓名捺指印,因非在「收受人簽章」欄為之,而僅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,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,故認僅成立偽造署押罪(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3.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,雖係由主管機關事先印製,然A男於其上「收受通知者聯簽章」欄位簽署「B男」姓名後交予員警,就該簽收欄位部分,乃具有表示「B男」本人業已收受警察機關所交付該通知書,表示「B男」本人已收受「通知聯」之行政處分書之意思表示,而屬於人民所簽立具有收據、證明性質之私文書,A男偽造完成該私文書後,復持交員警而行使之,應屬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。
4. 故本案A男除須面對其自身所涉通緝之案件並繳納無照駕駛之罰鍰外,還另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、同法第216條、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,可謂得不償失。

小結:上開案例在現行偵查實務上屢見不鮮。所以,建議民眾如有不慎而須面對司法調查時,還是應該坦然面對,以免錯上加錯,徒增自己困擾。

 

(本文作者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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