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人氣產品排行榜】醫藥健保法規:2019年3月版(23版)~熱賣好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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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 撿便宜購物哪裡便宜◎本版新增修法規係收錄至107年7月1日總統正式公布暨行政機關發布之最新法規。網拍熱門商品
新增釋字:大法官釋字第767、768號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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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法規:人體研究法(108.1.2)、醫師法(107.12.19)、護理人員法(107.12.19)、助產人員法(107.12.19)、醫事放射師法(107.12.26)、醫事檢驗師法(107.12.19)、職能治療師法(107.12.26)、物理治療師法(107.12.26)、呼吸治療師法(107.12.19)、營養師法(107.12.26)、心理師法(107.12.26)、藥師法(107.12.19)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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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- 編者: 五南法學研究中心
- 出版社:五南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9/03/10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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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與亡弟唯一的回憶被尋回 姊紅眼眶:一定要牽回去 | 社會萬象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警員周文彬在清泉崗附近發現一輛爬滿藤蔓、看似荒廢多折價限量折扣時的機車,經查車牌為3年前失竊車輛,當晚必買最便宜聯繫車主潘姓姊姊到派出所。潘女一見機車便紅眼眶,原來弟弟車主已過世,生前姊弟倆出遊全靠機車代步,機車雖然老舊,「都是我跟弟弟的回憶」,警方細心詢問機車老舊是否要牽回?潘女強調,「一定要牽回去」,至少她能睹物思人,繼續懷念弟弟。「咦?那裡是什麼?」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永福所警員周文彬執行查尋失竊車輛勤務,在清泉崗附近荒廢空地發現一部爬滿藤蔓,看似荒廢多時的摩托車。. } }); } 蔓藤纏繞包覆車身僅露出一小節號牌,周員查詢發現是3年前失竊的車輛,而經檢視車體後,除遭蔓藤包覆外,外觀保存依舊完整。周員戰利品經典商品深夜10點多聯繫上車主的潘姓姊姊(40歲),潘女一下班就趕到派出所,看到機車就紅了眼眶,正當警方一頭霧水時,潘女娓娓道來,從小她與弟弟感情深厚,姊弟倆外出靠這輛機車代步。多年前弟弟過世,她為思念弟弟將老舊機車擺放在屋外「睹物思人」,未料3年前機車遭竊,她急著報案。接獲警方尋獲機車的訊息,讓她又驚又喜。警方詢問是否將機車牽回?潘女強調,「當然要!這是我跟弟弟的回憶!」潘女說,這輛老舊機車十多年來陪伴他們姐弟走過無數個酸甜苦澀的光景,或許對他人而言車輛殘值不高,但對她來說是很重要的回憶,相當感謝警方找回車輛,讓她了卻一樁心願。警方尋獲潘女與已逝弟弟重要的代步機車,潘女紅著眼眶道感謝。記者活動商品暢銷商品林佩均/翻攝 分享 facebook
坦然面對司法調查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偽造文書只會錯上加錯
文 / 張文傑
「偽造署押」與「行使偽造私文書」之犯行?
A男因案遭發布通緝且無駕駛執照,於某日開車遭警依法攔查後,發覺其係通緝犯,員警即依法逮捕。詎A男為逃避刑事追訴,竟冒用其兄「B男」之年籍資料應訊,除在警詢筆錄、「逮捕通知書」、「權利告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」之「被通知人簽章」欄偽簽「B男」之姓名及捺指印外,更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「收受通知聯者簽章」欄內偽簽「B男」姓名後,再交付員警收執。嗣因A男之指紋卡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發現有冒名之嫌,始查悉上情。
本案適用法條:
1. 刑法第217條第1項: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. 刑法第210條: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3. 刑法第216條: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何謂「署押」?何謂「偽造私文書」?
1. 按刑法上之「署押」,係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號,以表示其承認所簽署文書之效力,與印文有同一效力,而刑法上所謂偽造署押,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,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(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)者而言(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2. 又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,係指單純偽造簽名、畫押而言,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,已為一定意思表示,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,則係犯偽造私文書罪。
本案A男所犯之罪分析如下:
1. 警察製作之筆錄,乃執行公務之人員依其職責製作之公文書,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所為簽名,無非表示認諾其陳述內容之用意,並非屬其私人製作之私文書,故冒名應訊而在筆錄上偽簽姓名,即與偽造私文書迥然有別,亦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,僅能論以偽造署押罪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31號判決參照)。
2. 又A男於「逮捕通知書」「權利告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」、「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」之「被通知人簽章」欄偽簽他人姓名捺指印,因非在「收受人簽章」欄為之,而僅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,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,故認僅成立偽造署押罪(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3.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,雖係由主管機關事先印製,然A男於其上「收受通知者聯簽章」欄位簽署「B男」姓名後交予員警,就該簽收欄位部分,乃具有表示「B男」本人業已收受警察機關所交付該通知書,表示「B男」本人已收受「通知聯」之行政處分書之意思表示,而屬於人民所簽立具有收據、證明性質之私文書,A男偽造完成該私文書後,復持交員警而行使之,應屬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。
4. 故本案A男除須面對其自身所涉通緝之案件並繳納無照駕駛之罰鍰外,還另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、同法第216條、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,可謂得不償失。
小結:上開案例在現行偵查實務上屢見不鮮。所以,建議民眾如有不慎而須面對司法調查時,還是應該坦然面對,以免錯上加錯,徒增自己困擾。
(本文作者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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